宁德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接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法〔2018〕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学校与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按横向项目管理。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需要签订技术合同,由项目组根据学校规定的合同文本拟稿,根据《宁德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及学校规定的合同审批流程,经所在学院(或部门)、科研处、法制科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审核把关后,由校长授权签订。
第五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一般应采用学校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如遇委托单位已存在广泛执行的统一模板等特殊情况,经请示校科研处同意后,项目组可采用委托单位的统一模板,但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或研究内容)、协作单位、经费预算、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项要求、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六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科研处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合同审核要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凡未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擅自签订技术合同并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组要及时跟踪合同进展,合同约定首笔经费到账后,执财务处确认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确认单》和合同原件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的经费下达通知单下达项目经费。经费下达通知单上须写明项目编号及名称、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并加盖科研处公章。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项目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条款,根据预算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应与委托方及时协商并达成共识,取得委托方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合作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备案。如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后续经费无法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处提出中止项目的申请,其余事项按照合同约定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由项目组管理,共享使用。项目合同中有约定代购或委托组装、试制仪器设备的,其所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项目组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任务目标且项目经费全部到账的,可向校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科研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本办法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完成后,学校开具由税务监制发票或财政监制发票,相关税费由项目组承担(已办免税手续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分工。
1.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2.二级学院:负责审核科研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及对项目组承担项目能力进行初步评估;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学院应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及时结题和结账。
3.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核科研合同经费预算及相关研究成果权益处置的合理性,做好合同书的备案;负责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的审批;负责项目结题登记。
4.财务处:依据项目经费预算和依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审核报销单据;对报销单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可要求报销人作出具体说明,对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报销单据,财务处有权退回。
5.资产后勤处:负责项目研究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按照学校和政府有关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研究中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6.纪检监察室和党政办审计科: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抽样审计,对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根据项目技术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体现在合同书上。合同书上未体现经费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宁德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科研处审批后报财务处执行。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及规定。
横向科研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和其他支出。直接费用各科目金额不设比例限制,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对单笔2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要在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科研人员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福建省及我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6.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成果出版费、书籍(包括外文图书)购买费、资料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费用)、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社会科学研究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关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数据采集费,可在劳务费中列支。
劳务费理工类项目一般不高于经费总额(扣除转拨给外单位的协作费,下同)的60%,文科、术科、软科学、软件类一般不高于70%。
8.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立项前期论证、项目执行过程的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评审时临时聘请专家所发生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及宁德师范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如项目下达部门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9.协作费。指项目合同任务书中规定的应转拨支付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协作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60%,如有特殊情况,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出申请进行审批。协作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规定审批后拨付。
10.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文件夹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培训费、维修费、项目经费拨付产生的相关税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9个科目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算。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用。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到账额度与合同金额不符时,项目组需与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变更项目总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预算可在本科目预算金额的10%幅度内自动调剂。
(二)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预算超过本科目预算金额10%幅度的,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如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再次调整的,应详细说明合理原因,报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每个项目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允许申请一次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章 经费的使用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涉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开支项目,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项目经费由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各教学行政“双肩挑”领导的项目经费由学院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超过2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超过50万元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按照学校的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学院)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报告,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财务处暂停使用或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于合同纠纷或其他合理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的,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向学校科研处申请撤销项目,已到校经费可全部或部分返还付款委托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学校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该项目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主持承担的其他横向项目结题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禁止利用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用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利用科研经费设立“小金库”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项目抽查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每年可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抽查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未尽事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或后续经研究确定通过书面形式做出解释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颁布的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